(2014)台商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0
案件名称
枣庄市瑞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瑞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宏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保字第99号申请人枣庄市瑞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种明德,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宏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刚,经理。申请人枣庄市瑞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不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9.4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并已提供王学法所有的位于光明花苑小区5号楼2单元04室商铺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9.4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二、查封王学法所有的位于光明花苑小区5号楼2单元04室商铺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