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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刑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品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品有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执字第1434号罪犯王品有,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抚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品有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秦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王品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品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品有减余刑,减去从2014年7月22日至2014年12月23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琢审 判 员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