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杨德计、王桂红等六人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杨德计,王桂红,杨德勇,邓艳萍,刘法震,刘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八十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43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春印被执行人杨德计,男被执行人王桂红,女被执行人杨德勇,男被执行人邓艳萍,女被执行人刘法震,男被执行人刘丽红,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杨德计、王桂红等六人借款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于2013年5月20日和2014年6月19日分别作出的(2013)兴证经字第2861号和(2014)兴证执字第4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周印铎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0条1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兴证经字第2861号和(2014)兴证执字第41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尊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