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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周伟明与沈国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伟明,沈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周伟明,男,汉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沈国新,男,系吉林D002**号农用三轮车的驾驶人及所有人。申请人周伟明为了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国新驾驶的吉林D002**号农用三轮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人民币3,000.00元),并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沈国新驾驶的吉林D002**号农用三轮车予以扣押,或提存人民币3,000.00元。在本院扣押期间,权利人对上述车辆不得行使买卖、赠与、抵押等改变所有权或限制所有权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宏颖审判员  李长龙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雪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