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瑞芝与半岛都市报社、刘学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半岛都市报社,刘某某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林,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半岛都市报社,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刘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王瑞芝与被告半岛都市报社、刘学永肖像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半岛都市报社、刘学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永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仲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