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一初字第018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刘伟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马占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01867-1号原告刘伟,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青岗迎春乡双河村刘家屯,现住鹿泉市龙泉花园。被告马占永,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里城道乡西西后村。现住鹿泉市上庄镇卓阳房地产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马占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陈树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彩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