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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一初字第018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刘伟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马占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01867-1号原告刘伟,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青岗迎春乡双河村刘家屯,现住鹿泉市龙泉花园。被告马占永,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里城道乡西西后村。现住鹿泉市上庄镇卓阳房地产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马占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陈树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彩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