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应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应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马XX,���,汉族,应县人。被告张XX,男,汉族,忻州市岢岚县人。原告马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2009年农历正月十九日举行结婚典礼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张XX1,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双方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无所谓的小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小孩随原告一起生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农历正月十九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1年9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10月12日生育一子张XX1,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所举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