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法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唐兴振,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