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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南通宇丰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宇丰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江苏鑫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01-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宇丰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紫阳新城1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孙建萍,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鑫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南通市鑫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法定代表人陈卫平,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宇丰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鑫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2)开商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宇丰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给付993500元,支付利息25766元(计算至2014年1月10日),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12593元。本案已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及崇川区法院均受理了以江苏鑫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关联案件。执行中,本院前往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开发区小海镇的房屋,同时冻结了其开设于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小海支行的银行账户。因江苏鑫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一审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已立案审查,但目前尚未审查结束。上述事实,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谈话笔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不服生效判决已提出再审申��,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申请,为节约司法资源,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造成当事人各方不必要的损失,故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不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处分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开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