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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周井丰诉李宝志、张力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井丰,李宝志,张力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周井丰,男,1962年1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李宝志,男,1963年1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张力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周井丰诉被告李宝志、张力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达成和解,原告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井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计瑞代理审判员  常 宝人民陪审员  孙长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