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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知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乐典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6)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乐典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33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钱桃姣。被告:杭州乐典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乐典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人民陪审员  朱小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