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民初字第349号原告贾某甲,农民。被告贾某乙,农民。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乙经本院委托《山东法制报》公告传唤,逾期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甲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贾君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我们母女的生活不管不问。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合理分割共��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贾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贾君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在2014年春节过后外出务工,一直下落不明,导致与原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乐陵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原告的陈述和本院在2014年3月26日对被告母亲张jy的调查笔录为证。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起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委托《山东法制报》向被告公告传唤,“贾某乙:本院受理原告贾某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枣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乐陵市人民法院”。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已生育一女孩,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多做自我批评,相互理解、尊重,相信原、被告是能够重归于好的,为了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家庭及孩子的身心健康,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应不准双方离婚为宜。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 梅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