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仁会与丁希芳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会,丁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李仁会,男,193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丁希芳,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李仁会与被执行人丁希芳身体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西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149.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4)西执字第675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执字第675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本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