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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姚林生与史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林生,史宝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姚林生,男,1967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申请人史宝明,男,1974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司机,现住洮南市.申请人姚林生因与被申请人史宝明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史宝明驾驶登记在王伟名下的号微型肇事轿车予以扣押,对被申请人史宝明驾驶登记在王伟名下的号微型肇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二、该车车辆扣押、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买卖、赠与、转让、转籍、毁损、抵债等行为,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久慧审判员  马明珠审判员  徐国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