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艳彬与宁海日日明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唐艳彬,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宁海日日明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法定代表人:王锡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艳彬与被执行人宁海日日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仲案字(2014)第2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海日日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汽车一辆,但车辆未扣押,被执行人宁海日日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锡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宁执民字第2353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晨炯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立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