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汪国群与大连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群,大连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汪国群,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王天民,普兰店市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永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群与被告大连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刘晓薇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代理审判员  董 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