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荣存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存蛾,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荣存蛾。被执行人: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颜家村村东,组织机构代码:73065347-6,法定代表人:张从祥。本院在执行荣存蛾诉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兖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江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