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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与向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向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37号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198号自编1号之12房。法定代表人:龚尤珍,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凤娟,车队职员。被告:向林,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与被告向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萧佩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