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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商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郑显明与徐金花、徐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显明,徐金花,徐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1821号原告:郑显明。委托代理人:徐深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花。被告:徐金云。原告郑显明为与被告徐金花、徐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显明的委托代理人徐深国,被告徐金花、徐金云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显明起诉称:2013年3月6日,被告徐金花、徐金云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日,被告徐金花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原向原告借款欠利息12300元的事实。2013年4月6日,被告徐金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原向原告借款欠利息17300元的事实。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及利息。现请求判令被告徐金花、徐金云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徐金花支付原告利息12300元;被告徐金云支付原告利息17300元。被告徐金花答辩称:借款及欠息情况系原告为本人归还银行借款及利息,后出具借条及欠条,现资金紧张,无能力归还。被告徐金云答辩称: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徐金花、徐金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同日,被告徐金花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利息12300元的事实。2013年4月6日,被告徐金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利息17300元的事实。借款后,两被告未返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郑显明提供的借条、欠条以及到庭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金花、徐金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两被告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时未及时返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金花、徐金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显明借款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徐金花支付原告郑显明利息12300元;三、被告徐金云支付原告郑显明利息1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元(已减半),由被告徐金花、徐金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金 翔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