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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一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一初字第00350号原告:黄某某,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在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服刑。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10日登记结婚,1996年1月28日婚生长女出生,2000年9月26日婚生次女出生,2002年1月31日婚生子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之后被告经常和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对家庭及子女不够关心,而且无故殴打原告,使原告心灰意冷,感情荡然无存。2013年原告诉至三山区人民法院,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离婚。因原、被告根本无和好余地,感情早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96年1月28日生育长女,于2000年9月26日生育次女,于2002年1月31日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时有争吵。被告于2011年被判刑,现处服刑期。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房产一套,以及格力柜式空调一台、格力挂壁空调一台、创维42寸彩电一台(均在原告处)。婚后共同债务为向桂小光借款120000元。桂小光因该笔债务向本院起诉赵某某,并由本院依法予以调解。因桂小光未获清偿,依法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阶段裁定变卖原、被告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房产一套。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定远县永康镇靠山村村民委员会和定远县永康镇民政办公室证明、(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调取的(2012)三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2013)三执字第00079-2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了二女一子,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对婚姻造成一定影响。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虽未表明态度,但夫妻感情应属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尚未成年的婚生子、婚生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及保障孩子权益角度出发,婚生子及婚生女由原告黄某某抚养更为适宜,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子赵宇浩及婚生女赵宇琪由其抚养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共同添置的财产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房产已被依法裁定变卖,故对该财产本案不宜处理。格力柜式空调一台、格力挂壁空调一台、创维42寸彩电一台,根据原、被告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考虑到原告需承担抚养两个子女的义务,上述财产均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120000元因已在其他案件处理,故本案不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婚生子由原告黄某某抚养,被告赵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三、婚后共同财产格力柜式空调一台、格力挂壁空调一台、创维42寸彩电一台(均在原告处)归原告黄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雅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