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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6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金维明与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明,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6181号原告金维明,男,生于1966年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普子乡普子村3组9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602269093。被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上海大道电信局院内。单位注册号50010100000927213-6-1。法定代理人陈联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维明诉被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已给付原告工资款,原告金维明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维明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维明负担。审判员  何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