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2014]紫执字第00094号郝某某申请执行汪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紫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被执行人汪某某���男。郝某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郝某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37600元,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郝某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汪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偿还申请人郝某某借款10000元,下余27600元,被执行人汪某某于2014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执行人汪某某负担执行费2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3)紫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费232元,由被执行人汪某某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由被执行人继���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