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陈代完、刘华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陈代完,刘华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60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新明。被告陈代完,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被告刘华芳,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143(原告已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且按原告撤诉处理,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57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莹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人民陪审员 周 玉 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涯涯(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