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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郝小霞诉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小霞,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郝小霞。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527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郝小霞诉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申请人工程款7716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即2014年1月30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98.20元,承担诉讼费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还应承担执行费50元及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89.2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科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