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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006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周继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644-2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被执行人周继雨。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周继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继雨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燕人民币6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2、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向徐州市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4、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5、分别向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采取以上查询、搜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到期债权尚在执行,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本院的执行款,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铜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蔡本政审判员 张洪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洪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