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普科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普科达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普科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月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俊斌,系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雄辉,系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志平、陈水琴,均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普科达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传票传唤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普科达建材有限公司到庭进行二审调查,在本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届满,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普科达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普科达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按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普科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新会市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为1325元,由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普科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萍辉代理审判员 应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