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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潘民一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孔某甲、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孔某甲,孔令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086号原告:程某某,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邵春连,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孔某甲,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孔令乙,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孔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孔某甲、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仲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