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德成,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许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珍,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于2014年7月16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送达费46元,共计71元,由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