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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641号原���王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金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