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金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董日明与范强、刘淑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日明,范强,刘淑萍,殷玉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金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日明。委托代理人仲昭利,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玉慧。上诉人董日明因与被上诉人范强、刘淑萍、殷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81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董日明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范强、刘淑萍、殷玉慧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日明撤回对被上诉人范强、刘淑萍、殷玉慧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延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