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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与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石家庄市某某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19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某、王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征杰审 判 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