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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徐兵申请执行周晶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队××号。被执行人:周某,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村××队××号。徐兵申请执行周晶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立即给付申请人徐某抚养费5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某的银行存款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