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被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对被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389.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健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婷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