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曾梆臣诉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梆臣,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祁行初字第53号原告曾梆臣,男,1977年9月20日生。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祁阳县永兴路。法定代表人王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梆臣诉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以被告不执行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合亮撤回对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秋莲人民陪审员 谭友连人民陪审员 杨玉怀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