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玉晶与张宗刚 何培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晶,张宗刚,何培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保字第89号申请人刘玉晶,女,1972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宗刚,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商河县。被申请人何培忠,住济南市。申请人刘玉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宗刚驾驶的何培忠所有的鲁A485**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玉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宗刚驾驶的何培忠所有的鲁A485**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