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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列。法定代表人翁惠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宝闽,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琴琴,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实习律师。被告陈拓,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