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南男与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141-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南,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南男。委托代理人李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永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汇景花园裙楼3层海典阁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45162872。法定代表人林嘉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楚如,女,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奎元,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南男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南男于2014年7月19日以案件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南男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南男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上诉人刘南男负担93元,多收的93元由本院退回刘南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聂 效代理审判员 许 莹 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俊辉(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