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陈任良与李梦婷、李代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梦婷,程安隆,陈任良,李代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梦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程安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任良。委托代理人杜文伟,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41919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代海。上诉人李梦婷、程安隆因与被上诉人陈任良、李代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梦婷、程安隆,被上诉人陈任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文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代海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程安隆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的2008年6月13日的收条一张,可以证实陈任良曾表示李代海从程安隆处所得的20万元由陈任良自己收回;陈任良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的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基建办证明一份,则可以证实,李代海拿了陈任良35万元后,没有到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帮助陈任良招投标,也没有给陈任良报名。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从而导致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梦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退还给李梦婷;上诉人程安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程安隆。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周永连代理审判员 舒易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云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