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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吕佳楠与吕忠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佳楠,吕忠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汽开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吕佳楠,女,汉族,1991年8月2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吕忠占,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指定代理人吕忠民,男,汉族,1962年4月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吕佳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吕忠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吕忠占,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系申请人吕佳楠的伯父。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吕忠占很久以前就离异了,一直孤身一人,只有一个女儿,几年前就去美国工作了,被申请人吕忠占于2014年5月24日突发脑溢血,经救治病情未见好转,现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意识不清、无法语言,经司法鉴定其为急性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能力,现吕忠占与国外的女儿已经失去了联系,其病重需要照顾,其女儿又不能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故申请法院宣告吕忠占为无民事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4日突发脑出血,到一汽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右侧丘脑出血;2、急性梗阻性脑积水;3、脑疝;4、继发性脑干损伤;5、高血压病;6、坠积性肺炎。后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急性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急性脑病综合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吕忠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铁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