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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陈培军与冯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军,冯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棣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陈培军,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冯宗民,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陈培军诉被告冯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培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宗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培军诉称,2013年6月2日,被告冯宗民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冯宗民未予偿还。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被告冯宗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冯宗民向原告陈培军借款60000元;2013年6月2日,被告冯宗民又向原告陈培军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冯宗民书写了金额为110000元的总借条一张。原告陈培军均以现金形式将上述款项交付给了被告冯宗民。经原告陈培军催要,被告冯宗民未偿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询问笔录及原告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冯宗民向原告陈培军借款1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予给付。故原告陈培军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宗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陈培军借款110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836元,共计3336元,由被告冯宗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立云审 判 员  马俊峰人民陪审员  崔国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海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