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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四川省欣洪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成都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四川省欣洪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成都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鲁良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欣洪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赵洪平。委托代理人唐荣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馨遥,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邓福民。委托代理人白鑫,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欣洪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成都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欣洪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成都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砂邦工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实代理审判员  郭雅丽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