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平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亮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亮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平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亮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芝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亮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院在审理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作出(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金芝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5361元的财产;冻结担保人管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岗支行的62XX29账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9536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6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芝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5361元的财产的查封;并申请对担保人管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岗支行62XX29账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及担保人银行账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管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岗支行62XX29账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芝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5361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简笑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