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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臣诉被告黄雪锋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臣,黄雪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王兴臣。被告黄雪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臣诉被告黄雪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臣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臣负担。助理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