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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刘情诉张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情,张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756号原告:刘情,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庆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原告刘情诉被告张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情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情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3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4日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因被告沉迷赌博,双方经常争吵,2012年9月18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1月14日双方办理复婚登记,复婚后被告仍然沉迷赌博,不顾双方家庭及孩子,原告多次劝阻无果,直至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教育及医疗费用,被告每月底来探望一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2011年3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婚后双方经常争吵,于2012年9月1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1月14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2014年6月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之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相互对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请求不予支持。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相互包容和理解。被告张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举证权利和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情要求与被告张鹏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