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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赵浙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赵浙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剡城路367号。法定代表人:沈益民,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淑芳,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浙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赵浙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泉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