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邓×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7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女,46岁(1967年12月25日出生);2013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羁押,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邓×伙同刘×1、刘×2、甘×、刘×3、刘×4、李×1、罗×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乘坐由西向东行驶的99路公交车,行驶至北京天安门广场北侧长安街上时,由车内向车外抛撒事先准备好的传单,导致交通阻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邓×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邓×伙同刘×1、刘×2、甘×、刘×3、刘×4、李×1、罗×(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乘��99路公交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北侧长安街上时,由车内向车外抛撒事先准备好的上访材料,导致交通阻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2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8日14时51分许,其在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北口执勤时看到1辆99路公交车自西向东行驶到天安门广场北侧时,有人从车窗向外抛撒传单。其立刻阻断了长安街的交通并赶到现场,当时现场情况十分混乱。2、证人左×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8日15时许,其在人民大会堂东南角的武警巡逻车上执勤时,看到1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公交车内有大量白色传单被抛撒出来。当时警车和环卫人员都赶了过去,交警把天安门广场北侧的双向机动车道全都封闭了。3、证人董×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8日15时许,其在99路公交车上售票时发现有人从公交车上抛撒传单,其赶到公交车后部,看到窗户开着,其就看着挨着窗户的那几个人。车停后,警察上车问其人在哪,其说应该就是后面这几个人。警察问了这几个人情况后将他们带上了警车。当时他们抛撒了很多传单,长安街的交通中断了,车下有很多执勤人员捡传单。4、证人刘×5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8日15时许,其在天安门广场进行日常清扫工作,其接到指示去清理传单。其到现场看见天安门广场北侧机动车道上有很多传单,有很多执勤人员在捡传单,其也一起捡地上的传单。5、证人贾×、袁×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8日14时许,民警贾×、袁×在天安门广场执勤时,看见1辆由西向东行驶的99路公交车在行驶到国旗杆北侧时,突然从车窗向外抛撒出很多传单,二人前去处置。在公交车上,司售人员带袁×找到抛撒传单的人,有个男的喊:“打倒贪官,反对腐败”。车上有五女六男共11个人(10个大人和1个小男孩)都说反映重庆的事情,民警将这11个人带上了警车。当时抛撒的传单太多了,广场里很多游客都在看,交警也把长安街的交通中断了,很多执勤人员和环卫工人都过去捡地上的传单。6、证人付×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8日15时许,其驾驶99路公交车行驶到天安门地区时,从后视镜里看见有人从其车窗内向外抛撒传单,其立刻停下公交车并报警。警察来后,其告诉警察传单是从车厢后部撒出去的,警察从车上带走了几个人。7、证人赵×、毛×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8日下午,赵×、毛×和其他上访人员共十人一起乘坐99路公交车,当车开到天安门城楼南侧时,10个人打开车窗都向外抛撒事先准备好的传单。8、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照片,刘×2、甘×、罗×、赵×辨认出邓×,邓×辨认出刘×1。9、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0、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出具的关于处置11月28日天安门前抛撒传单事件期间中断道路交通通行情况的说明,证实案发当日因99路公交车内有人向外抛撒传单,导致天安门前东西双向通行的车流被迫中断4分钟以上。11、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传单的数量、特征。12、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邓×被抓获的情况。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邓×的身份情况及曾受行政处罚的情况。14、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邓×无精神病,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病性症状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障碍,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5、同案犯刘×1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8日下午,其和刘×2、甘×、刘×3、刘×4、李×1、罗×以及邓×、赵×、毛×共十人一起复印了上访传单,乘坐99路公交车在天安门广场前从车窗向外抛撒传单。后十人都被警察带上了警车。16、同案犯刘×2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8日下午,其和刘×1、刘×3、刘×4、李×1、罗×等共十人一起乘坐99路公交车,车开到天安门城楼南侧时,十人打开车窗向外抛撒传单,后被民警带上了警车。17、同案犯甘×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8日中午,其在北京南站遇到9个上访老乡,他们要去天安门撒传单,其从他们那里拿了一些传单。十人一起乘坐公交车,车到天安门广场时,其把传单从窗户抛撒出去。车停后,十人都被民警带走了。18、同案犯刘×3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8日下午,其和李×1、刘×2、刘×1、刘×4、罗×等共10名上访人员,一起乘坐公交车来到天安门广场,十人各自打开窗户向外抛撒传单。车停后,民警上车问是谁抛撒的传单,十人都承认撒了传单。19、同案犯刘×4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8日下午,其和刘×3、李×1、刘×2、刘×1、罗×以及4个不知名字的上访人员共十人,乘坐公交车来到天安门广场,十人把事先准备好的传单抛撒出去。车停后,民警上车问是谁抛撒的传单,十人都承认抛撒了传单。其在车上还喊了:“我们是上访人员,打倒腐败。”20、同案犯李×1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8日下午,其和刘×1、刘×2、罗×、刘×3、刘×4、毛×以及几个不知名字的上访人员共十人,一起乘坐公交车来到天安门,车开到天安门城楼南侧时,十人都向车窗外抛撒了传单。车停后,民警问谁抛撒了传单,十人都承认了。21、同案犯罗×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8日下午,其和刘×1、刘×2、���×3、刘×4、李×1以及其他几个不知名字的上访人员,一起乘坐公交车来到天安门,车开到天安门城楼南侧时,几人都向车窗外抛撒了传单。车停后,民警上车问谁抛撒了传单,同行的人都承认了。22、被告人邓×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8日下午,其在北京南站碰见刘×1等人,就和他们一起去天安门。下午2、3点钟,其和其他上访人员共十人乘坐公交车到了天安门,其看到有人向车外抛撒传单,就也向车外抛撒传单,很快公交车就停了下来,车上的售票员问是谁抛撒的,其承认抛撒了传单,售票员又问还有谁抛撒了,其说他们都抛撒了,后民警把十人带下了公交车。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与他人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邓×的指控成���。被告人邓×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酌予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梅梅代理审判员 孙加奇人民陪审员 张良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