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周威周德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周威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监视居住,9月1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男。2010年5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2013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监视居住,9月1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周某某经预谋后,多次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区等地,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33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医院,趁无人之机,采用螺丝刀、扳手撬别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医院住院部门口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3110元。2、2013年8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刘塘市场,趁无人之机,采用螺丝刀、扳手撬别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市场大棚北侧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3、2013年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徐庄镇医院,趁无人之机,采用螺丝刀、扳手撬别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医院门诊部门口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4、2013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市场,趁无人之机,采用螺丝刀、扳手撬别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市场路口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940元。5、2013年9月上旬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六堡村,趁无人之机,采用螺丝刀、扳手撬别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村口南路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450元。案发后,部分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靖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杨某、刘某某、孔某、周某某的证言,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周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雪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传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