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12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耀与刘国强、张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刘国强,张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235-1号原告张耀,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刘国强,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张艳芳,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国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与被告刘国强、张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张艳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的房屋一套(权属证号:××)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艳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的房屋一套(权属证号:××)予以查封。二、被告张艳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张艳芳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张艳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张艳芳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引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