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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7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张远华与李永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华,李永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7135号原告张远华。委托代理人张影(系原告张远华之女)。被告李永强。本院审理原告张远华诉被告李永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华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远华负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雪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