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继兰、栾玉等与高密市醴泉街道小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兰,栾玉,栾超,高密市醴泉街道小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238号原告孙继兰,居民。原告栾玉,居民。原告栾超,居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刚,高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高密市醴泉街道小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赵修武,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兰、栾玉、栾超与被告高密市醴泉街道小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继兰、栾玉、栾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展坤祥审 判 员 曹 菲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 英 来自: